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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述明、李了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述明,李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述明,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李了艳,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述明、李了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0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限制高消费。依法对被执行人谢述明、李了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洞口县桔城谢述明、李了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