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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开平、李官儒、苏香燕、苏香兰、苏显杰、苏显明与被执行人李桂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开平,李官儒,苏香燕,苏香兰,苏显杰,苏显明,李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6执19号申请执行人:苏开平,男,汉族,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人。申请执行人:李官儒,女,汉族,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人。申请执行人:苏香燕,女,汉族,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人。申请执行人:苏香兰,女,汉族,1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人。申请执行人:苏显杰,男,汉族,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人。申请执行人:苏显明,男,汉族,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人。被执行人:李桂兴,男,汉族,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新港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开平、李官儒、苏香燕、苏香兰、苏显杰、苏显明与被执行人李桂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桂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95385.4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4.4元、执行费1331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还到海尾镇新港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执行到1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经济收入低,本院通过多方查找,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家荣审判员  任向华审判员  邱为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