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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渝0101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朝庆与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庆,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初65号原告王朝庆,男,1932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黎克奎,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知尧,局长。委托代理人向举,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庆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于2017年5月25日对原告王朝庆的诉求予以落实,原告王朝庆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庆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朝庆承担。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