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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利伟与王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伟,王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赵利伟,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凌源市福临佳苑二区。被执行人:王洪利,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恒福家园B区。申请执行人赵利伟与被执行人王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20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