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薛猛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鑫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猛,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鑫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监2号原审原告:薛猛,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吉林市第二高中教师,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鑫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92号。负责人:郭仁忠,主任。原审原告薛猛与原审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鑫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吉029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吉浩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