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1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相府与王钦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府,王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间借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相府,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钦涛,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办理张相府与王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钦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王钦涛长期使用着小型汔车并随身携带着五张银行卡:河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邮政银行工会会员卡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查封、扣押执行过程中王钦涛长期使用着的小型汔车。期限二年。二、冻结执行过程中王钦涛随身携带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两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两张、中国邮政银储蓄银行(河南省工会会员卡)银行卡一张的帐户存款余额(金额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学 宽审判员 张跃��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紫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