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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沛文、陈开莉等与董维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沛文,陈开莉,董维昆,陈德梅,董恒铨,董恒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496号原告:吕沛文,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陈开莉,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董维昆,男,1965年11月26日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普洱市宁洱县。被告:陈德梅,女,1969年4月3日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董恒铨,男,1990年8月2日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董恒瑜,男,1991年7月25日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人,现在普洱市思茅区。原告吕沛文、陈开莉与被告董维昆、陈德梅、董恒铨、董恒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吕沛文、陈开莉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沛文、陈开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高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巾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