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勇与被执行人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勇,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关勇,男,满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李佳,男,满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勇与被执行人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佳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