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勇与被执行人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勇,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关勇,男,满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李佳,男,满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勇与被执行人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佳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