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朱文亭与费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亭,费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民初244号原告朱文亭,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额敏县。被告费金龙,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亭与被告费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朱文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文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朱文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格 日 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巴格达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