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景宝云申请宣告冯文俊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宝云,冯文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特18号申请人:景宝云,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冯文俊,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景宝云申请宣告冯文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张成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宝云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