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元华与强海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华,强海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朱元华,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强海鱼,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元华与被执行人强海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关于强海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0000元、总计130000元,诉讼费865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