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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亚朋与张金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朋,张金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23号原告:王亚朋,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扶沟县城郊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金栋,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86652L,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1-3层。负责人:张健,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67136P,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飞,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亚朋与被告张金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亚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金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朋撤回对被告张金栋的起诉。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张 博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