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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于振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科被执行人:于振平,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于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民督3号支付令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323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