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霍银发、霍全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银发,霍全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银发,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勤,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全仁,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霍银发因与被上诉人霍全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霍银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