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职务:院长。被执行人:蔡亮,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蔡亮连带赔偿权利人王仁亮、王子袆11300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亮已死亡,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亮已死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