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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济南贝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济南贝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151号1号楼4-5-6层。法定代表人李军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贝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开源路北首鸿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建芳,经理。上诉人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61号民事��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未明确约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且已经立案,依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