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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与肖元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肖元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72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九龙大厦。负责人:周红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圣杰,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元中,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与被告肖元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2413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825%(执行利率6.55%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截至2017年3月6日利息为7122.53元;2.判令原告拍卖、变卖抵押物(石塘镇曙光大道155号骏成海景名苑19幢三单元306室)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律师费25000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6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告肖元中(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2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5%,按年调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为一期,每月10日为还款日;贷款发放至温岭市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对于逾期贷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有权单方面调整还款方式,有权宣告本合同项下已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以温岭市(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石塘字第××号)为该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等);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正常到期、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经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事后,被告以约定房产为原告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后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如约将贷款全额发放至温岭市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借款后,被告肖元中多期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此花费律师代理费25000元。另查明,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截止2017年3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逾期本金11620.11元、正常本金412513.89元、利息4675.15元、罚息4196.2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元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借款本金424134元及截至2017年3月26的利息4675.15元、罚息4196.2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9.8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原告因本案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有权就上述款项对被告肖元中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石塘字第××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4元,减半收取407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负担50元,被告肖元中负担40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应万荣??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林仁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