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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王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780号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笑宇,经理。被告王洪岩,住农安县。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9973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洪岩的住址不明,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返还原告。邮寄费返还原告14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