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宁与李朝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李朝碧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128号原告:张宁,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斌,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碧,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宁与被告李朝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宁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 判 长 滕俊贤代理审判员 罗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定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