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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宁与李朝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李朝碧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128号原告:张宁,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斌,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碧,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宁与被告李朝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宁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 判 长  滕俊贤代理审判员  罗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定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