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喜莲与周保庆、张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莲,周保庆,张玲玲,周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692号原告:孙喜莲。被告:周保庆。被告:张玲玲,民族不详。被告:周巧云,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莲与被告周保庆、张玲玲、周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喜莲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莲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孙喜莲负担。审 判 长 田晓彩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