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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喜莲与周保庆、张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莲,周保庆,张玲玲,周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692号原告:孙喜莲。被告:周保庆。被告:张玲玲,民族不详。被告:周巧云,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莲与被告周保庆、张玲玲、周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喜莲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莲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孙喜莲负担。审 判 长  田晓彩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