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侯金光、侯曼彤、侯绮晴、侯振吉与被告马宗友、马光普、赵运峰、丁明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光,侯曼彤,侯绮晴,侯振吉,马宗友,马光普,赵运峰,丁明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24号原告:侯金光,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爱国村村民,住该村。原告:侯曼彤,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爱国村村民,住该村。原告:侯绮晴,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爱国村村民,住该村。原告:侯振吉,男,1933年3月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爱国村村民,住该村。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辉,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宗友,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新民村*组村民,住该村。被告:马光普,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联进村*组村民,住该村。被告:赵运峰,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新民村*组村民,住该村。被告:丁明天,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高寺村*组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金光、侯曼彤、侯绮晴、侯振吉与被告马宗友、马光普、赵运峰、丁明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明天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