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张良华、曹玉枚、史永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张良华,曹玉枚,史永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责人:梁晓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行员工。被告:张良华,男。被告:曹玉枚,女。被告:史永奇,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张良华、曹玉枚、史永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朱明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