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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恢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恢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流沙坡。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被执行人: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西街玉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叶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412871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叶光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362万元,并且法定代表人叶光明将对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2014)成执字第23号案终本。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樊增明进行诉讼,已胜诉并生效、有可实现的债权线索---(2016)川01民终670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请求将(2016)川01民终6707号民事判决的义务履行方樊增明、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与申请执行人就(2016)川01民终67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金额进行结算。经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6707号民事判决要求樊增明向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30万元及利息147244.68元等。核实后,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向樊增明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7年6月9日,樊增明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其与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双方已经进行结算,并且得到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的认可。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申请从本案的执行总金额中扣减已经相互认可2496759.18元后,对剩余的执行金额继续予以强制执行。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4128711元,执行到位2496759.18元,被执行人成都兴大西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成燃料有限公司1631951.82元及利息。二、终结对(2013)川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