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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阿拉坦琪琪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拉坦琪琪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45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阿拉坦琪琪格,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拉坦琪琪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