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申请执行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被执行人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诉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评估、拍卖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顺源路1号铝箔轧机2台(中精1台、粗中1台)。二、评估、拍卖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巩义市回郭镇新3**国道北侧、土地证号为巩国用(2012)第01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彦超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