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行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桂亮与横山县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桂亮,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桂亮因诉横山县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行终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桂亮申请再审称,其因横山县公安局与横山县法院伪造卷宗,多年来一直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上访,均无果。无奈其于2014年1月23日前往中央领导驻地府右街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值勤民警查获,后被榆林市驻京办工作人员接回。2014年1月27日,横山县公安局以其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正常秩序为由,作出横公(艾)行罚决字(2014)A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拘留七日的处罚。其认为自己进京上访属正常反映问题,横山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没有依据,且其在法定期限内到横山县人民法院立案,但横山县人民法院不同意立案。其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是横山县人民法院造成,并非自身原因。故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并撤销横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相应赔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4年3月31日,横山县公安局以李桂亮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正常秩序为由,作出横公(艾)行罚决字(2014)A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对其送达。然李桂亮2016年4月25日才向横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李桂亮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处并无不当。李桂亮称其在法定期限内曾到横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横山县人民法院未予立案,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故其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李桂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桂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顶峰审 判 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