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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晋东与被告李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晋东,李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15号原告:赵晋东,男。被告:李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忠,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晋东与被告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赵晋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晋东在诉讼中以与李栋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赵晋东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