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向前、侯延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前,侯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向前,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永济市虞乡镇东坦朝村*组,住永济市佶鑫小区*号楼*单元***室。1999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被告人侯延鹏,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济市东风机械厂家属楼*单元*楼。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旭锋,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向前犯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侯延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向前、侯延鹏及被告人侯延鹏的辩护人张旭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向前从一名叫“小一”的男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除自己吸食外,被告人王向前将冰毒以每克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吴扎根1次0.3克、张良3次0.6克,并容留被告人侯延鹏、王新军、吴扎根、张良等人在其位于永济市西厢南路佶鑫小区的住处吸食冰毒。被告人侯延鹏从被告人王向前处购得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将冰毒以每克5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任涛2次0.8克、卖给景盼1次0.4克、卖给和晶1次0.4克。2016年9月5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王向前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晶体81.4克。2016年9月27日,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王向前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向前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侯延鹏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向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侯延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没有意义,但辩护人辩称侯延鹏系从犯、初犯,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向前从一名叫“小一”的男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80余克,除自己吸食外,将冰毒以每克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吴扎根1次0.3克、张良3次0.6克,并容留被告人侯延鹏、王新军、吴扎根、张良等人在其位于永济市西厢南路佶鑫小区的住处吸食冰毒。2016年9月5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王向前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晶体81.4克。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王向前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侯延鹏从被告人王向前处购得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将冰毒以每克5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任涛2次共0.8克、卖给景盼1次0.4克、卖给和晶1次0.4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任涛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从2012年开始吸食冰毒,从一名叫“猴子”(侯延鹏)的男子手中购买了6、7次冰毒,每次一包,一包300元。(2)王新军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从2016年4月开始吸毒,其从没有在王向前处购买过冰毒;2016年9月5日下午,其到王向前家聊天,在王向前的住处吸食冰毒。(3)吴扎根的询问笔录。证实王向前容留其吸毒2次,卖给其毒品1次。(4)景盼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天热的时候,其在北王村干活时,侯延鹏给了其一袋冰毒;2017年1月8日,其用自制的冰壶将冰毒吸了;其没有从王向前处购买冰毒。(5)和晶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从侯延鹏处购买了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6、7月份,其听说侯延鹏卖冰毒,就给侯延鹏打电话,侯延鹏给其送了150元冰毒,大概0.2克左右,之后其还从侯延鹏处买过两次,每次100元,大约0.1克。(6)张良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6月,其通过罗捷到王向前处以200元购买了0.2克冰毒,第二次以100元买了0.1克,第三次以200元买了0.2克冰毒,都是在王向前家里抽了。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21日,任涛经过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人就是猴子,即本案的被告人侯延鹏。3、勘验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9月5日,公安民警对王向前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2个塑料袋和一个电子秤,塑料袋内装着疑似冰毒物,搜查出铁盒一个,铁盒内装有小塑料袋4个,小塑料袋内装着疑似冰毒物。(2)称量记录。证实2016年9月5日,公安民警对从王向前处搜查的疑似冰毒物进行称重,经称重,在王向前家里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晶体总净重81.4克。(3)、现场图、查获的冰毒照片。证明王向前的藏毒地点以及在王向前处查获的冰毒照片。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9月5日,公安民警对查获的疑似冰毒晶体81.4克予以扣押,扣押电子秤1个,电子秤随案移送至本院。5、鉴定意见(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9月27日,经检验,从送检的王向前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书证(1)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运中刑一抗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9年10月20日,王向前因犯抢劫罪,被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12月26日,王向前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永济市公安局永公行罚决字(2016)000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济市公安局永公行罚决字(2016)00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向前、侯延鹏二人尿检为阳性,二人于2016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永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永济市公安局永公行罚决字(2016)000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济市公安局永公行罚决字(2016)00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1月18日,吴扎根因吸食毒品被永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9月13日、9月6日,任涛、王新军因吸食毒品被永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王向前的讯问笔录。供述:其吸食冰毒1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从其家里扣押的81.4克冰毒是其从一名外号叫”小一”的中年男子手中以16000元价格购买;其朋友都在其家里吸食冰毒,他们吸毒不要钱,有的人走的时候想要带走一些冰毒,就给其留些钱,每包50元到100元不等,在其家里吸毒的人有王新军、高泽、张良、侯延鹏、小不点和毛根,高泽、张良、小不点、吴扎根、景盼盼从其处带走过冰毒,都是1、2包,侯延鹏从其跟前买过冰毒,具体几次记不清。2016年7、8月份,张良和别人来到其家,其正在家里抽冰毒,张良顺口抽了几下,张良在其家里抽过冰毒,但没有从其处买过。(2)侯延鹏的讯问笔录。供述:其从2015年6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其在王向前家里吸食毒品3、4次,每次都给他付钱;王向前以前给其说过如果谁需要冰毒,可以通过其到王向前处买。王向前让其帮他送毒品送了3、4次。永济市蒲津苑小区的任涛让其帮他找毒品,给了其200元,其从王向前家里取了0.4克毒品给了任涛,给任涛送了2次。高泽和和晶通过其从王向前处买过冰毒,一次一袋,一袋0.4克。其帮王向前卖冰毒,王向前没有给其任何好处或者抽成,只是有时候购买冰毒的人会偶尔分出一点冰毒给其吸。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向前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在客观上仍采取非法倒手转卖的方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达80余克,且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侯延鹏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仍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向前犯有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向前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向前将毒品卖给被告人侯延鹏后,对被告人侯延鹏如何处理该毒品并不知情,即被告人王向前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与被告人侯延鹏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系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并非共同犯罪,故不存在主从犯之分,综上,对被告人侯延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侯延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电子秤一个属作案工具,本院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向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二、被告人侯延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三、作案工具电子秤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小民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