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景芳与黄梅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景芳,黄梅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景芳,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梅根,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林景芳因与被上诉人黄梅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景芳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黄梅根的住所地不属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区范围内,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林景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林景芳与黄梅根的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林景芳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