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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袁某某,铁岭市赢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铁岭市赢源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730号判决书,以(2016)辽1202执3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某某、铁岭市赢源经贸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委托铁岭X公司以评估价X元作为保留价拍卖被执行人袁某某所有的X号丰田吉普车,2017年6月5日以X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某某所有的X号丰田吉普车归买受人常勇(身份证号码:X)所有。X号丰田吉普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常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常某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铁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