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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彪、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彪,岳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马彪,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岳建军,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崇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彪与被执行人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自行处理,申请执行人马彪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