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仁训、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仁训,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赫章县教育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5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仁训,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生,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娅,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祖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赫章县教育局。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宗贵,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徐仁训因与被申请人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赫章县教育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仁训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遗漏重要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徐仁训向法院申请调取“徐仁训房屋经公证,无疤无缝,完好无损”的公证记录,但法院拒绝调取,因此导致徐仁训无法证明受损房屋原状。(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作出改判,徐仁训并未要求赔偿房屋修复费用,而是要求对房屋进行修复,二审法院擅自更改徐仁训的诉请。(三)原审法院均以判决修复可能在执行中产生新矛盾或不便于执行为由驳回或违法改判,违反审执分离原则。(四)鉴定报告中明确载明“部分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原审法院忽略该事实。(五)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未告知徐仁训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非法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且在徐仁训请求对房屋损害扩大部分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遗漏徐仁训该请求。二审法院未开庭查清事实便径行改判。(六)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多次要求徐仁训更换律师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仁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勇审 判 员 虞 斌审 判 员 何大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舒金曦书 记 员 秦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