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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6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谭晚会与赵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晚会,赵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6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晚会,男,生于1970年6月11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赵仁红,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洪湖市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洪湖市。本院在执行谭晚会与赵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仁红向申请执行人谭晚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但被执行人赵仁红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以(2016)鄂1223执60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仁红持有的武汉弘益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仁红持有的武汉弘益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志明审判员  但晓甫审判员  刘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