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某1、朱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1,朱某,关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1,男,汉族,1943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41年4月3日出生,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关某2,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某1、朱某婚约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合法申请执行权力,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冀0531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伟杰审判员 李庆先审判员 李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