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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云艳与天津市北辰区天池靖仁堂服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艳,天津市北辰区天池靖仁堂服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12号原告:何云艳,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娜,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天池靖仁堂服装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万发科技园内。经营者:谢天池,厂长。原告何云艳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天池靖仁堂服装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何云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云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何云艳负担。审判员  王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