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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龚紫倩、莆田市华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紫倩,莆田市华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财保4号申请人:龚紫倩,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莆田市华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天妃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155340130W。法定代表人:林金华,经理。申请人龚紫倩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莆田市华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账户(账号:13×××12)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担保人陈寿峰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沟头社区农民街西侧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莆国用(2000)字第CXX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华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账户(账号:13×××12)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陈寿峰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区××街道沟××社区农民街西侧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莆国用(2000)字第CXX号】的房产。查封期间禁止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莆田市华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戴爱富审 判 员  陈捷勋人民陪审员  刘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馨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