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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丽清与韦志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清,韦志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民初274号原告:原告肖丽清,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显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志勤,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丽清与被告韦志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丽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丽清负担。审 判 长  林随干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家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