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尚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尚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0号罪犯陈尚鸿(绰号大头),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汉族,初小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尚鸿于201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改造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847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月均消费额高,且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悔罪表现差,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考核期(2013年7月起至2017年1月)违规4次累计扣9.5分。其中2014年11月27日与他犯争吵,且用不文明行为侮辱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2015年7月12日因生活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被一次性扣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计分5620分。兑换表扬9次。间隔期2013年10月起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5200分。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尚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尚鸿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