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丙清与张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清,张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139号原告:李丙清,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张美荣,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原告李丙清与被告张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丙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丙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丙清负担。审判员 孙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