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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丙清与张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清,张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139号原告:李丙清,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张美荣,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原告李丙清与被告张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丙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丙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丙清负担。审判员  孙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