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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雯、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雯,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碑头路21号2号厂房第一层夹层。法定代表人:SUZHIYI。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雯与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6]21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雯于2017年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支付32497.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1月3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5496.45元;4.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2017年5月2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财产���索,故未实际采取拘留措施;6.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佳科太阳能硅(厦门)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5496.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