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旭光诉徐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旭光,徐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田旭光,男,1944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虹,女,1966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旭光与被执行人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481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虹已经主动履行了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0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晨毓审 判 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高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睦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