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保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保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保安,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保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保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葛保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与长征路交叉口西200米处由南向北进入建设路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被害人赵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并造成被害人赵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检测,被告人葛保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76mg/100mL。民事赔偿庭前已赔偿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葛保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葛保安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保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保安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葛保安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葛保安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保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