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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拓力伟、王强、XX、王鹏与李建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力伟,王强,XX,王鹏,李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拓力伟,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宏,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拓力伟、王强、XX、王鹏申请执行李建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在申请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先后打款3万元,且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自行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3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迪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