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钟少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钟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51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中山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19522179-3。法定代表人:李田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詹俊珊,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钟少杰,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钟少伟,系被执行人钟少杰亲属。关于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钟少杰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钟少杰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偿还欠款1585424元及利息214576元(以158542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8月13日起计至2014年10月31日),共计180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已于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占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50号2603房上下层的产权份额及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小型汽车。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本案进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如下:由被执行人钟少杰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清偿5万元本金(共9期,合计本金45万元);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清偿剩余本金95万元及利息(以未付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至被执行人付清款之日止,截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暂计170698.89元)、案件受理费10410元。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且在履行过程中,故本案将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5191号案件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劳业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