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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岩、雷永成与翟艳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雷永成,翟艳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804号原告:王岩,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雷永成,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翟艳丽,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满洲里市。被告: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马乡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发,该公司法务科长。原告王岩、雷永成诉被告翟艳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雷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