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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培辉、黎次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培辉,黎次兰,李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辉,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高州市泗水镇。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次兰,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高州市平山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青,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上诉人张培辉、黎次兰因与被上诉人李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培辉、黎次兰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培辉、黎次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培辉、黎次兰负担。上诉人张培辉、黎次兰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多交的275元,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张培辉、黎次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剑兵代理审判员  巫 钊代理审判员  赖慧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林海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