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赖福兰与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兰,王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265号原告:赖福兰,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王英伟,男,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市永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赖福兰诉被告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福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福兰撤回起诉。受理费139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