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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赖福兰与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兰,王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265号原告:赖福兰,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王英伟,男,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市永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赖福兰诉被告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福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福兰撤回起诉。受理费139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