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丽娜与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娜,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206号原告:马丽娜,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德胜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曾召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丽娜诉被告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马丽娜于2017年6月8日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丽娜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