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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朝平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朝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485号罪犯沈朝平,绰号打眼,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沈朝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7年3月底止,现累计考核分2903分。本次执行财产刑25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12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沈朝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朝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朝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