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与苏兆锋、苏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苏兆锋,苏凤莲,张中喜,郭东领,朱文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负责人张敏住所地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宏,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苏兆锋,男,生于1958年4月10日,住商水县。被告:苏凤莲,女,生于1957年1月5日,住商水县。被告:张中喜,男,生于1974年6月25日,住商水县。被告:郭东领,男,生于1966年4月13日,商水县固墙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朱文举,男,生于1990年7月7日,住商水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诉被告苏兆锋、苏凤莲、张中喜、郭东领、朱文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聪聪 关注公众号“”